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代替考试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介绍张某某代替李某乙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经李某乙同意后,李某甲将李某乙的准考证、身份证交给张某某。2019年10月26日09时左右,张某某持李某乙的身份证、准考证进入区**考场,在监考老师核对证件时,张某某被发现人证不符,监考老师迅速将情况上报考务办,2分钟左右替考者张某某被带离考场。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