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武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在经营嵊州市**家居期间,为发展业务需求,从经营小区广告业务及家居装修行业的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免费获取包括新昌县**小区、嵊州市**广场、**公馆等小区的业主房产信息2812条,并将**小区191条房产信息免费提供给经营家居行业的叶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乙、周某某、叶某某的手机内提取上述房产信息。
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提供他人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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