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今,以虞某某为首(周某某负责对工作室私服传奇游戏的研发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胡某某充当工作室私服游戏的客服)的团伙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小区**幢**室的私服游戏工作室内,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包括“至尊火龙”、“至尊暗黑”、“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李某甲于2019年9月上旬加入该团伙,负责工作室的私服游戏进行测试,截止案发李某甲共获利3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于2019年8月下旬加入该团伙,负责工作室的私服游戏进行测试,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共获利3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3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