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农,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9月4日因妨害公务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李某甲与莒南县**镇**社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同意对其位于**镇**村的房屋一处,并约定于4月27日前腾空房屋,后因拆迁赔偿的数额问题,其不再同意拆迁。后**镇党委政府在未经协商仲裁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4日早上5时许,指派工作人员将李某甲的房屋拆除。当天早上6时许,李某甲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并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驾驶面包车快速闯入拆迁现场,李某乙持斧头在现场挥舞,李某甲携带装有斧头的包,二人在拆迁现场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后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服。现场未造成人员受伤。
本院认为,李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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