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某某,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盛世茶都开发公司开发了盛世第一城第一期、二期,一、二期为单独小区,盛世茶都开发公司为二期房屋销售顺利,承诺二期业主能够公用一期的公共面积以及停车位。为达到此目的,盛世茶都开发公司让承建商罗某某带人强行拆除盛世第一城一期小区内的围栏,让盛世第一城二期业主共用一期的小区公用面积及进出通道。为此盛世第一城随后自筹资金修建围墙,将盛世第一城一二期进行隔离。盛世茶都开发公司为达到一二期共用小区公用面积及进出通道的目的,开发商殷某某组织公司成员陈某某、蒋某某、翟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已判刑),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召开专门会议,商量如何拆除围墙。在会议中,殷某某明确刘某某为拆除围墙的总指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现场配合刘某某的工作,罗某某负责组织人员拆除围墙。另外,翟某某、黄某某负责现场摄像,蒋某某联系中医院救护车。把拆除围墙的具体日期确定为2016年11月24日。散会后,刘某某要求罗某某组织的人员全部戴好安全帽、白手套。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联系好货车和挖机到拆围墙现场等候。
2016年11月24日上午,拆除围墙的现场总指挥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按照之前殷某某的安排悉数来到盛世第一城第一期业主修建的围墙处。罗某某组织人员黄某某、梁某某(已移送起诉)等人喊来了黄某某、杨某某、吉某某等50余人,木子颜某某叫来了几十人,黄某某叫来了几十人,谌某某叫来十几个人,共计100多人,到盛世第一城内强行拆除一期业主自筹资金修建的围墙。以上人员均要求戴红色安全帽、白色手套,将刀棒等武器事先准备在车上,叫来的中医院救护车在一旁等候。盛世第一城的业主见开发商组织了这100余人的社会闲散人员来拆除围墙,于是都自发来到围墙边想要阻止上述人员拆除围墙。现场总指挥刘某某见状后对着这些社会闲散人员喊道:“你们手拉手,组成人墙,不准业主冲进来了。”在一旁的罗某某立即重复刘某某的喊话。这10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立即在围墙前手挽手形成人墙,威胁、恐吓、推打前来阻止拆围墙的业主,并且拿出铁锤强行拆围墙,后因铁锤未能将围墙打倒。刘某某见围墙没有完全推倒,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喊来了事先安排好的一台六轮货车倒车将围墙撞倒,之后再喊来挖机将围墙推平。在完全损毁围墙后,李某乙听说一期业主中有人要砸烂殷某某的车。于是李某乙在现场威胁恐吓业主刘某某等人:“谁要是敢再修围墙,就要搞死业主,踏平盛世第一城。”事后,由刘某某确认后,罗某某从盛世第一城的开发商手中拿到了事先承诺的37000元现金作为拆围墙的费用,罗某某给了黄某某17000元,给了黄某某10000元。黄某某、黄某某再按200元每人分发给参与人员。经鉴定:被损毁围墙价值约5000余元。2019年12月16日,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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