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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楚雄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幢**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以来,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在楚雄开发区**小区5幢1号自家自建房二楼、三楼提供麻将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每天每桌收取20元的报酬。2019年9月24日15时30分许,楚雄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楚雄开发区**小区5幢1号李某乙家二楼、三楼查获7桌利用麻将赌博的涉案人员28人移交开发区派出所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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