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浙江省**1-89号,现住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通过微信组建和管理微信名为“娱乐三毛钱”或者“娱乐五毛群”等微信赌博群,供群成员以龙港麻将APP的方式在群里进行赌博,约定赌注为0.3元或者0.5元,微信赌博群内群成员二三十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玫瑰金色iphone手机一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的玫瑰金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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