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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镇巷**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年6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伙同同案李某甲(不起诉)利用"闲聊APP ”软件组织他人在“奕乐贵州麻将”APP 内进行赌博,并对每局赌博获利最多的赌客中抽取2元、3元不等房费,共计非法获取利益共计12万余元,其中李某甲获利10万余元,李某乙获利2万元。到案后,李某乙积极退缴赃款2万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房费收取记录、微信截图、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设备终端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初犯、从犯,到案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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