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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3********,白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慧,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中旬至4月底期间,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为谋取利益,借用他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巷**号房子,提供扑克等赌具给违法人员赵某某、卓某某后,通过组织以“炸金花”扑克牌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中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李某某、杨某丙通过发牌抽成的方式获利,抽头渔利累计数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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