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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付某某(李某甲的岳母)、李某乙(李某甲的父亲)认为李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与叶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6月3日18时许,付某某让张某某打电话将叶某某从石板镇约至播州区鸭溪镇之后,付某某分别打电话告知李某甲、李某乙到鸭溪镇街上,准备教训一下叶某某,三人在播州区鸭溪镇医院巷道处遇见叶某某之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叶某某进行殴打,致叶某某受伤,经鉴定,叶某某所受损伤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3月27日,李某甲、付某某、李某乙赔偿叶某某52800元,取得叶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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