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街道**大道**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及同案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是亲兄弟关系,其三人在廉江市**镇**村委会**村边经营一间停车场。2019年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及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丙因停车场电费分摊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和李某甲一起殴打被害人李某丙,其中李某甲持一根竹棍殴打被害人李某丙,致李某丙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情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及李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丙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丙对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及李某甲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又是初犯,且其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关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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