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2020年8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博白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控居住。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伙同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等人以李某戊在博白县双凤镇综合市场旁边的一块地是其等人的祖宗地为由,拿钢钎、木棍等工具将李某戊的铁棚屋进行打砸毁坏。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71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等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5710元,取得了李某戊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乙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乙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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