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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敲诈勒索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 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6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16日,娄底**工程项目部与**居委会签订《毛石挡土墙和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确定项目部的土方回填工程交由**居委会承包,2016年8月22日,**居委会六个村民小组组长(包括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彭某甲《娄底市**工程项目合作协议》规定,该工程总价为51.8万元,该款项交给**居委会。因**居委会组织的施工土质不符合要求,被在工地进行监理的娄底**监理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并停工,但**居委会以找不到适合的土源为由迟迟不组织施工拖延工期,项目部提出与**居委会终止回填土协议,并声称要按原签订的合同履行,**居委会不同意,声称终止协议给其造成了损失,其要补偿彭某甲52.8万元的损失,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坚决不同意,但因村民的阻工,无法进行施工,李某乙、李某甲(另案处理)多次跟项目部的人员讲,如果不赔偿这个钱,该项目就莫想再进行下去,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项目部与**居委会签订终止协议,并赔偿给**居委会52.8万元,现已支付20万元给**居委会,组长林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彭某乙、李某丁在协议上签字,后由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领取。另外**居委会还派出李某乙和李某甲为驻工地代表,要项目部付给每人6000元协调经费,不管工期多长,都要按十个月进行给付,现已付给每人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具有敲诈勒索罪的故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以及获得了非法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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