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3********,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弋阳县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号**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晓严,系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份至2020年5月份,浙江衢州****有限公司(李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前提下,将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玉山县高新区)生产产生的硫酸钠母液(含25-30%左右硫酸,经认定为危险废物),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运至江西省弋阳****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李某乙)将该硫酸钠母液作为硫酸投入生产使用,使用后的废水经污水处理后对外排放。涉案危险废物数量8000余吨,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卢某某)以补贴运费的形式总共支付86万余元给浙江衢州****有限公司(李某甲),江西****有限公司(李某乙)以硫酸钠母液作为硫酸投入生产使用节省硫酸成本86万余元。江西**化工有限公司(卢某某)另案(卢某某污染环境案)处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李某甲向李某乙运输的物质系危险废物,且未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乙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