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因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受李某某雇佣,在李某某租赁的位于鄢陵县马坊镇许庄村“鄢陵县腾展棉业有限公司”废弃厂房非法处置废旧电池,还原铅生产。现场查获成品铅锭18块(35.5吨)、烟道灰32.6吨、烟道石(废渣)18.58吨、电瓶拆分物32.48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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