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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盗窃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弄**号,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2日,经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提议,曹某某、汪某某在福建省浦城县注册成立浦城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某某(持股比例为10%、干股、未出资),曹某某持股比例为90%,并一个人出资给该公司开展光伏业务。曹某某、汪某某、李某甲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光伏业务若在浦城发展的好,公司产生利润后,曹某某会将名下90%的利润分出30%给李某甲,如果赚不到钱,就不会有分红。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浦城**有限公司做销售、货款收取、银行贷款等业务,但**牌太阳能光伏业务并没有发展起来,未产生经济效益,处于亏损状态,公司也一直未分红。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曹某某提出自己要单独做另外一个品牌的太阳能光伏板,但需要使用浦城县**有限公司的仓库堆放光伏板,并和曹某某说好,如果浦城县**有限公司的尾款和相关业务需要处理,其会帮忙。2018年5月10日,李某甲在浦城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浦城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都是陈某某。2018年6月,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急需用钱,利用离职时未交还的仓库锁匙,先后将浦城县**有限公司仓库内的7800瓦**牌太阳能光伏板盗出安装到其私下通过李某乙联系的客户李某丙家中,5000瓦**牌太阳能光伏板盗出安装到**路**号自己的岳母家中。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2800瓦**牌太阳能光伏板价格为人民币肆万玖仟零陆拾贰元整(49062元)。

经本院提起公诉后,在法庭审理期间,该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涉嫌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浦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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