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疫情期间核酸检测未完成变更强制措施为为监视居住,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时许,李某甲(已起诉)伙同李某乙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到龙港区****工地处,李某甲从工地围栏缺口处钻入工地内,将工地内5捆电缆线盗出,李某乙在外接应,并将电缆运至马路对面,后二人驾车将上述5捆电缆装上面包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590元。
本院认为, 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未造成被盗单位损失,且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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