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20年8月7日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与所属的第七村民小组就 **岭等山岭存在争议,其中**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6日将**岭的《林某某》核发给犀牛脚镇**村委集体。犀牛脚镇**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31日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纠纷山岭权属。钦南区**局经审查,于2018年8月10日决定对该山岭权属纠纷受理立案调查,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当事人,至今未裁定纠纷山岭权属。
被害人李某甲等人于1992年11月30日与犀牛脚乡**村公所签订《承包犀牛脚乡**村公所的林场合同书》,承包纠纷山岭用于种植经营,承包期限至2007年12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害人李某甲于2008年与犀牛脚镇**村民委员会签订《继续承包犀牛脚镇**村委所林场合同书》,承包**岭等山岭用于种植经营。被害人李某甲于2012年在**岭种植桉树,2014年被“威马逊”台风全部吹断。李某甲于2014年将桉树台风灾害木全部采伐后,于2016年将搁置荒废的**岭出租给裴某某用于建设养猪场。2017年,犀牛脚镇**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村民在**岭上抢种桉树苗。由于各种原因,裴某某未能实施建设养猪场,于2018年将林地交回李某甲。李某甲于2020年2月初将第七村民小组村民在**岭上抢种桉树苗炼山烧掉清理。在明知钦南区**局已受理**岭的林地权属纠纷和被告知林地权属确权前要保持林地现状的情况下,李某甲不顾村民多次劝阻先后于2020年2月10日、3月2日强行在搁置荒废的**岭上种植桉树苗。经多次劝告无效后,为了维持纠纷山林利用现状,犀牛脚镇**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任某某、翁某某等人先后于2020年2月18日、3月19日到**岭拔掉李某甲种植的桉树苗,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在现场维护秩序。经林业工程师对**岭拔苗现场进行鉴定,现场被拔苗共19.8亩、2930株。经钦州市**中心对拔苗现场的损失价格进行认定,损失价值为17468元。
为确定涉案山岭的利用现状,明确案件性质,钦州市****局。钦南区**局经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复函,认定**村委会和李某甲在纠纷山岭(**岭)种植桉树苗的行为属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林地利用现状行为。
本院认为,李某乙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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