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11991********,汉族,本科毕业,原西安**有限公司业务*部六组组长,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乡**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2018年11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李某丙等人在西安市高新**路**大楼**房间内,指导被害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黄金价格买涨买跌实施诈骗。2018年2月14日以来,诈骗被害人廖某某1068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扣押李某乙的一部苹果手机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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