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8日由赣州市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起诉。
赣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赣县区**镇光彩大市场赖某甲(己判决)、赖某乙(己判决)开设的某某动漫城,向动漫城工作人员张某甲(己判决)借摩托车使用,双方发生纠纷,李某甲将张某甲的摩托车电门锁拔掉,因此事张某甲与李某甲发生打斗,李某甲不服气,遂找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为其出头,不久钟某某就带着李某乙与李某甲、管某某一起到某某动漫城,扬言如果不交出某来就要砸掉某某动漫城,赖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钟某某是借题发挥,真实目的是想要动漫城股份,为维护赌场的利益,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己判决)等人纠集余某某等人在动漫城集中,赖某甲吩咐大家:若谈不好,等下打架打得去,出了事会负责。双方约定谈判地点,当晚21时许先约在赣县**附近,李某甲等人赶到农校后发现无人,随后又与赖某甲方约至赣县区**镇**道**道交叉路旁一坪地,赖某丙将事先准备号的砍刀、铁棍、白手套等工具分发给大家,并叮嘱大家打架时带白手套的就是自己人,不要打错了人。李某甲骑摩托车载着李某乙、管某某先走,钟某某驾驶白色SUV后至,李某甲、李某乙、管某某先到现场后被赖某甲方的人围住,张某甲等人随后殴打李某甲,此时,钟某某赶到现场,震口制止,提出由张某甲和李某甲单挑,随后李某甲与张某甲两人赤手空拳单挑,李某甲打不过遂逃跑,赖某乙用铁棍扔李某甲,李某乙捡起赖某乙扔在李某甲边上的铁棍打了赖建某乙部一铁棍,随后双方发生殴斗,赖某甲方人员持铁棍等工具,对钟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进行殴打,并将钟某某开至现场的车子砸毁。在殴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从赖某甲方人员手中抢到一把砍刀,但未使用砍刀砍到对方人员。经法医鉴定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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