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作不起诉)、李某乙明知高某某(已提起公诉)拉人头大量注册空壳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仍然为高某某提供虚假的房产证、租赁合同,帮助高某某注册了43家空壳公司。期间按提供的帮助不同收取费用,一是一条龙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提供报税服务的公司,每家收费5000元;二是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每家公司收费800元。累计获利17万元。该43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59份,价税金额合计为57,845,061.82元。其中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广告有限公司通过高某某、潘某某(已提起公诉)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价税金额合计1,319,6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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