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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诈骗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8********,汉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金平县**乡**村委**组,住蒙自市**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乙通过朋友马某某介绍找到李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办理**市**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并将办房所需费用及资料交给李某甲帮忙办理。交钱后李某乙与李某甲互相熟识,李某乙认为办理公租房一事有利可图,遂对外宣扬认识人可以帮忙办到**的公租房,李某乙明知办理公租房的正规程序,且帮忙办理的人员资料及身份不符合规定,还收取41户被害人的钱款以微信转账、交现金等方式拿给李某甲办理公租房,收到的钱款部分交给李某甲,部分从中截留自用。李某乙共计收取被害人钱款合计778000元,后李某甲又单独以收取房屋租金、物管费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318356元(含李某乙办房款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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