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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诈骗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暂住武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1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纠集林某、李某乙组成犯罪团伙,租用成都市武侯区**小区为窝点,使用买来的虚拟账号(微信、qq)不定向招揽有刷单需求的客户(又称“引流”),在所谓付款返现时,利用电脑程序篡改付款金额,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高额购物订单(又称“杀鱼”)购得手机,再通过位于深圳华强北的店主黄*收取并变现,抽取手续费后回款给李某甲,李某甲等人以此谋取暴利。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从成都市区一家电子商城内购买184******83的手机卡,利用此卡注册华为商城账号并创建手机购买订单,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自2019年6月开始黄*共向李某甲提供的收款账户转账共1279904元。根据184账号在华为商城下单记录和支付宝付款人信息统计,该账号下共购买手机的订单147笔,800部,价值135万余元。其中25笔订单所购194部手机因黄*被抓获未销赃,现已被凤县公安局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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