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某、彭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共谋为林某(在逃)、陈某(在逃)的赌博网站提供资金转账、取现等掩饰、隐瞒行为。林某、陈某等人所开设的赌博网站名义上实施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实际上系以此之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的投注资金。林某某等人则负责提供银行卡、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工具实施犯罪资金转账、取现,赌博网站骗取到财物后便将犯罪资金转至林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由林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在各个银行将钱取出交由林某等人。

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姜某某在邛崃市**镇**路**号**单元**号自己的住宅内,经王某某(在逃)等人以帮助其在网络赌博投注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诱骗其在该网上注册帐号、下注赌博,被骗取64万元;后林某某立即指使洪某某、彭某某、林某某组织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聂某某、杜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工具,在福建省石狮市的中国工商银行石狮支行、农业银行石狮支行、建设银行石狮支行等金融机构,通过ATM机和柜台将被害人姜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64万元取走。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