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已处理)于2015年被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国家2018年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其一直没有安全住房,李某甲有资格享受国家住房补贴款,但2018年是实施该政策的最后一年,李某甲为了得到这笔国家安全住房补贴款,在没有购买或自建安全住房的前提下,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儿子)及女儿李某丙(已殁)进行商量,李某乙就提出拟定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国家住房补贴,父子二人想到其自家后院邻居许某某家住房常年没人居住,而且许某某家房子的钥匙在李某乙的外甥肖某某家放着,能够顺利通过验收。在2018年10月6日,李某甲拿着预先拟定好的房屋买卖合同,找到其外甥肖某某(已处理)担任中间人对虚假合同进一步完善,之后将假的买卖合同根据政策交到了青冈县**镇**村委会,在此房经过上级部门二次验收合格后,李某甲获得县财政拨付的房屋改造补贴资金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在许某某从北京回来后事发,李某甲将骗取的28,000元住房补贴款返回给**镇财政所。
经侦查,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许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父亲李某甲没有购买或者自建安全住房的前提下,与李某甲共同骗取国家安全住房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系初犯、偶犯,且所骗钱款案发前已返还给镇财政所,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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