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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至201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伙同李某甲、吴某某本市丰台区**大厦以高额收取利息和恶意垒高债务的形式对事主赵某某进行诈骗,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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