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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重大安全事故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住涟水县**镇**大道**号。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7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下半年,新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从淮安市**有限公司承包了涟水县**小区**期**号楼的建筑工程。2012年9月30日,李某甲将该建筑工程通过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某乙(李某甲仍为项目经理,但不参与施工管理等活动),李某乙组织队伍施工建设**号楼工程。监理公司为张家港市**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淮安**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4年5月,根据涟水县规划局的批复,淮安市**有限公司在未通知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将**号楼商铺楼顶女儿墙由大理石真漆改成大理石外挂。2014年6月, **号楼主体结构竣工。2016年12月,淮安市**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号楼交付给住户以及商户居住、使用。

2018年8月10日,**小区**号楼女儿墙掉落,致楼下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死者家属已与淮安市**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经江苏建纬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涉嫌违规发包,并在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交付使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原主体设计单位女儿墙图纸设计不合理,构造措施不明确是事故发生的主要技术原因;主体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在监理单位要求反工整改的情况下未予整改,是故发生的重要技术原因;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之一。

补充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悬挑板端部女儿墙未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压顶等构造措施,未与主体结构进行有效拉结;在女儿墙未有效锚固的情况下,石材幕墙干挂施工进一步增加了女儿墙向外侧倾覆的危险,在风载荷等其他外力共同作用下发生倾覆脱落。间接原因是设计单位图纸设计中悬挑板端部女儿墙设计不合理、构造措施交代不明确;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工程交付使用;监理单位在发现施工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制止,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江苏建纬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但其未在江苏省司法厅备案,不具备鉴定资质,致现有证据无法明确事故责任。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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