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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口**号。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赵某某二人书面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二人无共同财产分割。2019年10月19日,李某乙以身体有病无住所为由,前往赵某某位于本市海州区**街道**村的家中居住,赵某某明确拒绝李某乙入住请求并要求其离开,后赵某某用钢筋钢管封闭院门及堂屋门。李某乙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前来,采取锤击铁门、围墙、堂屋防护网等方式强行入户。在民警出警将李某乙、李某甲带回派出所处理后,当晚李某乙仍然强行入住于赵某某家中一楼西侧房屋。

 2019年10月24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赵某某不追究李某乙、李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同日,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人表示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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