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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小组。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5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博罗县柏塘镇松子岭山原属石湖村委矮新小组集体山。1993年5月29日,原惠阳润兴实业有限公司与石湖村委就松子岭山进行了土地权转让,面积为26510平方米。由于转让过程中,惠阳润兴实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将资金支付到位,矮新小组至今不承认该山已被转让。2006年以前,矮新小组将该山的一部分山地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柏塘镇多向玩具厂取土用于填充土地,面积约5亩。2010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合伙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承租了已被多向玩具厂取土的地方,并平整出一块平地,搭建厂房,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限为6年。2011年,矮新小组又将与原多向玩具厂取土地方相连的东面泥土,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甲取土,用于柏塘镇红禾郎厂进行填充土地,面积约5亩。取土完毕后,李某甲将这块取土的地方平整,并与原承租搭建厂房经营木厂的地方合并,扩大规模经营木厂。直至2017年左右全部撤出经营。经鉴定,松子岭山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8462公顷(折合12.69亩)。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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