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珲春市**街**小区**座**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3月1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7日,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金融许可。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另案处理)。2016年4月1日,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珲春第一分公司成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金融许可。2016年10月,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该公司的业务。以债权转让为名,通过广告宣传,承诺高额年化收益,招揽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在珲春分公司工作期间,个人吸收资金15万元,团队吸收资金51万元,未造成损失。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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