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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丁,外号:小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96********,出生地:云南省云龙县,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在云龙县城的工地上做装修),户籍地址:云龙县**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判刑时满18周岁)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减刑于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充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26日23时许,因被害人李某丙拖欠欠款一事被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查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杨某甲(以上5人已提起公诉)、王某某、杨某乙、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柯某某从大理市下关镇金港美丽汇演艺吧带出到大理市下关镇至巍山县路口处,后让被害人李某丙脱光衣裤、拍照、泼水逼要债务,在逼要债务无果后又将被害人李某丙带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富海小区被害人李某丙的租房内,让被害人李某丙跪地、用刀夹手指、击打被害人李某丙头部,后又让被害人李某丙写了11万元的还款协议及1万元讨债费用。

2018年11月20日21时至23时之间,因被害人杨某丙借了犯罪嫌疑人施某某25万元的债务,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查某某(以上2人已提起公诉)、李某乙在大理市下关人民南路“千椒红”火锅店找到被害人杨某丙,并把被害人杨某丙和驾驶员赵某某一起带到大理市下关宾川路国税小区B-2号一茶室,逼被害人杨某丙还钱,期间对被害人杨某丙实施了殴打,但被害人杨某丙还不出钱,犯罪嫌疑人施某某逼被害人杨某丙写下一张43万元的借条,还逼赵某某为担保人,如果被害人杨某丙未能如期还款,就由赵某某还款7万元,还逼赵某某写下一张7万元的借条后才放杨某丙和赵某某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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