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305****,汉族,小学文化,住水城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5月0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同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次日依法釆取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他人相互邀约,携带李某乙的打鱼机到水城县蟠龙镇百车河电鱼,四人在百车河禁渔期内(每年03月01曰0时至6月30曰24日),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百车河野生鱼3.9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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