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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使用5张三层刺网在思南县**河段捕获了316条鱼,后二人在现场被思南县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量,渔获物净重6.9千克。经思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李某甲、李某乙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违法捕捞工具。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财物由思南县公安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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