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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绰号**,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镇**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8时许,李某甲、陈某某驾驶渔船在江安县怡乐镇新民村金钩子长江水域收网时捕获2条鲤鱼4条鲟鱼,李某甲将6条鱼存放在船舱里。当天上午,李某甲将捕获的6条鱼出售给熊某某,熊某某联系江安县党校食堂李某乙后,将6条鱼带到江安县党校食堂,李某乙和食堂墩子曹某某将6条鱼宰杀并加工烹饪,熊某某与朋友共同食用。熊某某支付李某乙100元加工费。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曹某某宰杀的六条鱼中,三条系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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