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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胡集乡**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豫N****5号小型轿车沿009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胡集乡**村南200米时,因躲避对方来车向右靠行,撞到车辆右前方行人穆某某,造成穆某某受伤,生产一男婴,男婴经抢救后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穆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穆某某之子系因其母因交通事故致羊水早破,胎盘早剥,引起其宫内窒息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继发肺泡内透明膜形成,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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