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薛湖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2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豫N***73号校车沿苗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永城市陈集镇马胡同村李庄路段,在车辆起步时,因观察不周,将路边儿童李某某当场轧死。经鉴定李某某系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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