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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719XXXXXXXXXX,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社XX号,现住新疆沙雅县XX镇XX路XX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沙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浙GK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沙雅县托依堡勒迪镇出发,沿新修无名道路由南向北往沙雅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托依堡勒迪镇XX村XX组路段时,撞上路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阿某,造成被害人阿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亦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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