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淅川县上集镇**村。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5年12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豫******(豫*****挂)重型半挂式牵引货车从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09国道淅川县寺湾镇西营村路段,超车时半挂车右后角挂到同向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日,李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9万元整,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另行支付剩余理赔款,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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