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8072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人员,住镇平县曲屯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驾驶豫G1T6**号牌小型轿车沿沪霍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1102km+800m处时,与自北向南步行的苏*保相撞,造成苏*保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积极协助救治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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