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镇某村委,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11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10分左右,李某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某镇某村村村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超市门口时停车,随后下车去超市,后其驾车由南向北转弯行驶时,与路边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