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家住建昌镇********,现租住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4日被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 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赣F20W67号轻栏板型货车从永定区后坪方向沿国道352 线自西向东往邢家巷方向行驶。当日12时51分许,该车行驶到国道352线5km+595m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杨**家门口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进入杨某某家院子时,与被害人吕某某沿国道352 线自东向西驾驶的湘GK36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被害人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 年12月28日,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李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主动报案并配合办案民警进行调查和调解,同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拨打120.122电话截图、酒精吹气检测、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及收条、调解协议及收条、刑事和解书、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现场照片、尸体照片、事故现场航拍照、监控抓拍照片、走访记录、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调查报告;
2.证人吴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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