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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30分许,在新野县五星镇郭湖村罗岗自然村路口处,被不起诉人李**驾驶豫***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步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刘**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在保险赔偿外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4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认罪悔罪,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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