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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9时34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大道*村路段,被不起诉人李*持C1证驾驶豫A22S*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李*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20】病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4月3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110821202000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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