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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伟,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2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村委**,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伟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1时25分许,有人举报在泌阳县**乡**村委**公共河道内有人用电打鱼,**乡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发现李某斌、宋某岭、李某伟、李某四人用自制的电器设备电鱼,民警发现时已电到两条鲤鱼和几十条小鲫鱼,李某斌等人电鱼的河道系**水库上游公共河道且在禁渔期电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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