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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路**号*号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于2012年2月在商丘市睢阳区农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04537050。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做生意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大量透支该信用卡资金,用以日常生活消费、生意资金周转、偿还客户欠款。截止2018年10月17日,李某恶意透支其名下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金额为200756.72元。自2018年10月19日以来,经农业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后,李某仍旧不归还欠款。另外,李某透支靳某、李甲、庞某某的农行信用卡用以偿还本人信用卡及用以作为本人生意周转资金,靳某、李甲、庞某某的信用卡未归还本金分别为54841.7元、120450.02元、98808.52元。

案发后,李某已归还本人和靳某、李甲、庞某某四人名下的农业银行信用卡的透支金额。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归还全部欠款,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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