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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信用卡诈骗)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住合阳县**镇**街**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李某持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3702470********)透支消费、取现,自2009年4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透支消费本金2130672.5元,还款2060632.34元,欠银行本金70040.16元未还。至2019年7月,其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合计86778.8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未能在三个月及时归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已偿还全部本息。

2、被不起诉人李某持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00062283700********)采取透支消费、取现等方式,自2009年10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透支消费本金883090.99元,还款854126.76元,欠银行本金28964.23元未还。至2017年9月,其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合计29320.9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未能在三个月及时归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已偿还全部本息。

本院认为,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本息,且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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