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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元,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德宏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德宏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科,云南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元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12日将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元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德宏州森林公安局民警根据侦办李某国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线索,在云南省交通厅停车场位置对李某元进行核查,在李某元随身的挎包中,查获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疑似犀牛角制品两片,当日16时20分,民警与李某元一同驾车前往其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栋**室的家中进行搜查,查获疑似犀牛角两片。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元通过杨某华介绍于2019年1月向被告人李某国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用于为其母亲及妹夫治病。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制品重0.006千克,价值1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主动认罪认罚、购买的犀牛角制品主要用于其母亲及妹夫治病不是用于贩卖、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元不起诉。

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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