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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区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区**镇**村***组**号,住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晋泰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金塔县金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大庄子镇双新村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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