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志丹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租住,个体(**大道**小区门前**浴疗养生馆)。2017年5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驶陕JLM***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210国道**轮胎门前公路处时,故意撞于公路北侧绿化带上,致绿化带、树木及车辆受损,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737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5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5mg/lOOml;3. 故意撞于公路北侧绿化带发生事故,致绿化带、树木及车辆受损;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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