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是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因李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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